近日,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出台《湖北省非法采矿、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办法》。至此,因非法采矿、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,其价值的鉴定工作将有章可循。
据《办法》规定,将对下列情形的非法采矿、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,并出具鉴定结论: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查处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,需要对非法采矿、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;湖北全省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,申请对涉及非法采矿、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;湖北省级以下公安、司法机关请求对非法采矿、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;国土资源部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对非法采矿、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;其他组织和单位申请符合有关规定,需要对非法采矿、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事项。
据悉,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还将设立非法采矿、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,负责审查有关鉴定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。